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作为所有人不可能亲自管理。信托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良好机制。在国有企业资产清产核资量化的前提下,采取信托方式,委托有管理能力且值得信赖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为国家管理和运用一部分国有资产,一方面可将国有资产通过信托方式转移于非行政化的受托人名下,受托人为了国家利益行使管理和处分这部分资产,使国有资产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另一方面,信托制度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定型化和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又能充分保障受托人对于受益人利益的忠实,使国家利益得到维护。
因此,国有资产管理信托的主要功能是:各类国有资产在清产核资量化的前提下,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受托人)的信任,将部分国有资产按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如出售、出租、重组整合等),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取得一定的效益回报。其业务对象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